《国民经济学原理》第三章第二节

1、财货对我所具有的价值的意义,不过是一个转移的意义。即从根本上来说,只有欲望满足才对我们有意义。

2、各种具体欲望的满足对我们所具有的意义大小是不同的,这个意义大小的尺度,就存在于各种欲望满足在保持我们生命与福利的重要度上。

3、所以,转移于财货上的我们欲望满足意义的大小,即该财货价值的大小,也同样是互不相同的。

4、在一切具体的情况下,为一经济主体所支配的某种财货总量中得一定部分量,只为总量所保证的各种欲望满足中对该经济主体具有最小意义的欲望满足所依存。

5、一个具体财货的价值,或一经济主体所支配的该种财货总量中的一定部分量的价值,等于这个总量所保证的各种欲望满足中最不重要的欲望满足所具有的意义。

……

所以价值,不只是它的本质是主观的,就是它的尺度也具有主观的性质。任何财货都只对一定的经济主体才有价值,而且只对一定的经济主体才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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